文章正文
办事指南-----------民政事务
| 国内公民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的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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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对象 申请收养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的国内公民 文件依据 主席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令第14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粤民福[1999]32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户籍所在地须属我辖区。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三十周岁; 另: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应上交的申报材料 1、收养人:(1)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镇(街)、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的证明;(5)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1) 户口簿、身份证;(2)孤儿的出生证、户口簿;(3)孤儿的成长报告;(4)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孤儿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6)监护人为送养人提交的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7)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办事程序 1、收养人、送养人带齐有关证件亲自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受理人对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验; 3、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4、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领导审核,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5、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亲自到登记办签名领取《收养证》。 审批时限(天数)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 国内公民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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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申请收养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国内公民 文件依据 主席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令第14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粤民福[1999]32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监护权、户籍须属区社会福利院管理。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三十周岁; 另: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应上交的申报材料 1、收养人:(1)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镇(街)、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的证明;(5)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福利院):(1)福利院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4)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5)承担监护责任证明;(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7)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证明;(8)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9)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底册。 办事程序 1、收养人带齐有关证件亲自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受理人对申请收养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验,属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即予办理弃婴、儿童公告手续(公告期为60天),公告费由收养人交纳; 3、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4、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领导审核,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5、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亲自到登记办签名领取《收养证》。 审批时限(天数)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 国内公民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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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申请收养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国内公民 文件依据 主席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令第14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粤民福[1999]32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户籍所在地须属我辖区,且未满14周岁,其生父母因特殊困难至社会保障线以下而无力抚养的婴幼儿童。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另: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应上交的申报材料 1、收养人:(1)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镇(街)、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的证明;(5)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1) 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3)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4)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出具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5)生父母与经常居住地的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6)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7)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8)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9)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10)被收养人由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办事程序 1、收养人、送养人带齐有关证件亲自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受理人对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验; 3、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4、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领导审核,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5、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收养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须亲自到登记办签名领取《收养证》。 审批时限(天数)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 国内公民收养三代以内血亲子女的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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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申请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的国内公民 文件依据 主席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令第14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粤民福[1999]32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户籍所在地须属我辖区。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应上交的申报材料 1、收养人:(1)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镇(街)、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的证明;(5)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1) 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3)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4)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6)被收养人出生证、户口簿;(7)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8)被收养人由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办事程序 1、收养人、送养人带齐有关证件亲自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受理人对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验; 3、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4、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领导审核,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5、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准予登记的,收养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须亲自到登记办签名领取《收养证》 审批时限(天数)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 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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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申请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 文件依据 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应具备的条件 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和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应上交的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 清算报告书;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文件;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团印章、财务凭证;5、 注销地税登记证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办事程序 1、社会团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收到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发给注销登记申请表; 3、收到注销登记申请表及其他必要材料开始受理; 4、登记办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5、局主管领导审批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 6、准予注销登记的,登记办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7、 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8、发布该社团注销登记公告。 审批时限(天数) 30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