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证法律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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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番禺区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1)各类合同公证,包括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劳务合同、财产转让和租赁合同、中外合资和合作合同、合伙和联营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农业和厂企及建筑行业承包合同、“房改”合同、赠与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入学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等公证; (2)办理出国定居、留学、探亲及劳务输出、继承境外遗产所需的各类公证,包括亲属、出生、婚姻状况、有无受刑事处分、学历、经历、健康状况、居住、死亡等公证; (3)为归侨、港澳台同胞或其亲属办理在境外领取养老金、退休金、助学金、申请减免税所需的公证; (4)为从事进出口业务、到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参加境外投标、承包工程、引进贷款和技术设备,以及在境外参加诉讼、仲裁、索赔的单位提供公证,包括法人资格、公司章程、资信情况、银行保函、商标注册、工程资历等公证; (5)办理确认公证,包括确认亲子关系,确认继承权等公证; (6)办理遗嘱、收养、委托、担保、声明及证明其他文件上签名、印鉴属实公证; (7)证明文件的副本、译本、节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的公证; (8)债务提存、证据保全、开奖结果、招标结果公证; (9)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10)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的其他公证事务。 2、办理公证业务须知 (1)申请、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申请公证,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证件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要有委托书,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能委托代办的除外。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接受经办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到公证处申请的,可要求公证人员到本公证处辖区范围内上门办理。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和所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中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的,通知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公证处对申请的公证事项审查后,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对不能办理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 (2)收费发证 公证书办妥,申请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公证费后领取公证书。 需要办外交认证或确认的,在交付认证费等费用后,由公证处送省外事办办理或转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3)撤回公证 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证申请后,在公证书尚未发出之前,认为不再需要办理的,可提出撤回申请。但已制作公证书或已进行调查的,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缴应付的费用。 (4)拒绝公证 公证处经过审查,发现申请人申请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有权拒绝公证。 (5)撤销公证 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错的,有权撤销。撤销时应将撤销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收回公证书。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撤销单位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公证管辖 公证事项一般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除外。具体地说,在番禺区辖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及其它房产的继承、赠与、买卖等的公证事项须经番禺区公证处才能办理。 4、申请常用公证事项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办理公证,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军官证)、户口薄;是单位申请的,应提供依法成立的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受委托前来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身份证。 (3)要译成外文的,要提供相关的外文姓名、地址等。 (4)需要贴照片的应提供一式四张近照。 (5)联系人姓名、电话、通信地址等。 申请不同类型的公证,还需按以下规定提供不同的资料: (1)亲属关系证明书 A.申请人所在的市、镇直属单位以上的工作单位,或市、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公证申请表上加具情况属实的证明。 B.境外关系人近期寄回的有关信件。 C.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以及曾有的户籍登记情况。 D.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2)出生证明书 A.申请人的出生证原件;无出生证原件的,应由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公证申请表上加具情况属实的证明[以下凡涉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的有关部门即是指市、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B.解放前出生,并于解放前或解放初期离境无户籍记载可查的,申请人须提供可资证明出生情况的材料。如确无文字资料提供的,须由两个知情人作证,知情人年龄一般比本人大十岁以上。证人须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到公证处作证(下同)。 C.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3)结婚证明书 A.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实施以后的结婚,须提供结婚证原件;遗失原件的,应到市民政部门申领《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申办公证。 B.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实施以前的婚姻,须提供双方工作单位或镇政府出具的详细证明(含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结婚地点)。证据还不充分的,须提供两名年龄与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证。此类公证应由夫妻双方亲自到公证处申请,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回来办理的境外人,须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我驻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书、声明书,或经我司法部委托的驻外机构、公证人证明的委托书、声明书。 C.申请人一方已死亡的,应提供其死亡证明。 D.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4)离婚证明书 A.有关部门发给申请人的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原件;遗失离婚证原件的,应到市民政部门申领《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申办离婚证。 B.一九五0年五月一日婚姻法实施之前离婚的,须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镇政府出具的详细证明。无法提供的,应由两名了解自己离婚情况的知情人前来作证。 C.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5)死亡证明书 A.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如医院、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明、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火化的单据、有记录死者死亡日期的户口薄。或有关单位在公证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B.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如保存死亡骨灰的卡片、死亡讣告的剪报、墓碑照片等。 (6)学历证明书 A.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 B.遗失学历证原件的,应向就读学校申请补发,补发证书应贴上照片、盖骑缝印并有单位印章及校长签名;原就读学校已经撤销的,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C.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7)经历证明书 A.经公证审查属实的申请人所在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详细证明(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本单位做何工作或任何职务。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明如工程师证、厨师证、驾驶执照等。 B.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8)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书 A.申请人所在的镇直属以上的单位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无受刑事处分详细证明,或在公证申请表上加盖情况属实的意见;受过刑事处分的,须提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劳教部门的刑满释放证明书。 B.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9)收养公证 A.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要证明收养协议的,须提供合法的收养协议。 B.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收养法实施前事实收养的,应提供市级以上人民医院的无生育能力证明;送养人子女情况的的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共同生活或抚养的证据;华侨、港澳同胞早年在内地收养子女,现补办公证的,须提供原收养证据(红契、收养协议等)、共同居住证据(户籍资料),供养证明(汇款单、税单),来往书信、其它资料(如档案资料)以便公证人员核查。 C.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10)委托证明书 A.提供详细的委托书,委托书详列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委托处理事项的权限,期限有无转委托权、委托日期等。 B.有关委托事项的权属证明(如房地产权证)或责任认定书(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C.委托人须直接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事项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它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等。但因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可要求上门办理。 D.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11)遗嘱证明书 A.申请人真实意愿的书面遗嘱,未能提供的,公证处可根据立遗嘱人的口述代为拟稿。 B.立遗嘱所涉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储蓄存折、股票等。遗嘱以处理自己所占的份额为限。 C.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指未婚证明、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及未再结婚证明)。已婚人士的财产往往涉及夫妻共有的问题。要特别注意的是遗嘱可以变更或撤销,但经公证的遗嘱只有经公证机关才能变更或撤销。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其它任何形式,均不可撤销具有最强的证据效力的公证遗嘱。申请人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但因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可要求上门办理。 D.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12)赠与证明书 A.详细的赠与书,未能提供的,公证处可代为拟稿。 B.赠与人的赠与财产凭证。 C.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的财产往往涉及夫妻共有的问题。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因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可要求上门办理。 D.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13)遗赠扶养协议证明书。 A.遗赠扶养协议书。 B.遗赠扶养协议所涉的财产权属证明。 C.属五保户的,还须所在村(居)委会同意的书面证明。 D.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14)继承权证明书。 A.申请人需向公证处提交被继承人(即遗产人)和已故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 B.申请人需向公证处提交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如房契、股票、银行存折等。 C.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的证明及其身份证、户口薄。 D.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 E.遗产在域外的,可委托中国银行办理继承手续。 F.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15)申请香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 A.死者的死亡证明。 B.香港劳工处的通知。 C.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政府出具的证明。 D.死者生前连续两年给供养人汇寄款物的凭证。 E.申请人如果是死者的养子女、要提供收养凭据以及与生父母有无经济来往的证明。 F.申请香港雇员死亡赔偿应在意外事故发生后2年内提出。 G.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有关的其它资料。 (16)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 A.国土部门发出的《用地批准书》及红线图。 B.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建设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D.房管部门发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涉及外销的外销批文。 F.房地产预售对象、价格、计划。 G.预售款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案。 H.代收款的银行名称及其帐号。 I.《房屋买卖契约》及其补充协议。 J.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17)借款合同公证 A.金融部门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B.担保贷款申请书、贷款项目计划书及金融机关审查批准贷款的文件。 C.借款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D.属第三人保证的要提供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属抵押的,要提供抵押的权属证明。抵押物必须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受海关监管的设备进行抵押须经海关批准。 E.抵押物的保险证明。 F.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
| 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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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处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5)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有广东省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 *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代似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 |
| 番禺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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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区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指导、协调公职律师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3.协助本区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4.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

